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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深圳政府在线  时间:2013-7-9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3年4月2日

 

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房地产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的采集、建档、公示、查询、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业务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企业和房地产(土地)估价企业。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营销人员、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助理、房地产(土地)估价师、房地产(土地)估价师助理,及其他在市场主体中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从业诚信状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诚信档案,是指本办法规定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对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进行整理形成的记录资料。

 

  第四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和指导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行业组织)依照本办法,负责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的采集、建档、公示及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市房地产信息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技术单位)接受市主管部门的委托,依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负责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的信息系统建设及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市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并依法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诚信信息的分类和采集

 

  第六条 诚信信息包括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在房地产市场行为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或者相关专业部门、有关社会团体的奖励和表彰,或者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参与促进行业发展活动的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在房地产市场行为过程中,产生的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等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由行业组织制订指标体系进行规定。

 

  第七条 行业组织应当通过下列方式采集诚信信息:

 

  (一)要求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定期反馈;

  (二)主管部门反馈在房地产市场管理中掌握的情况;

  (三)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监管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通报;

  (四)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中认定或者查处;

  (五)社会公众、媒体通过正当程序反映,并经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合法方式。

 

  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房地产市场管理中掌握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诚信信息及时反馈给行业组织,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 行业组织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提供和公示下列信息:

 

  (一)与诚信状况无关的信息;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保密或者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行业组织应当制定相关核实和证明规则,确保所采集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行业组织应当在采集并初步认定诚信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或通过深圳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平台通知被认定的市场主体、从业人员。

 

  市场主体或者从业人员对本人诚信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行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

 

  行业组织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实,30日内核实确有困难的,经行业组织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核实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异议人。经核实发现诚信信息确有错误或者难以查证属实的,不得作出诚信信息认定并归入诚信档案。

 

  未在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诚信信息属实。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发生变更的,行业组织应当依申请或者主动及时对诚信信息进行追加、修改和更新,对诚信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诚信档案的归入、评级和公示

 

  第十三条 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时将经认定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按照主体类别和诚信信息类别归入诚信档案。

 

  诚信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

  (二)诚信信息类别;

  (三)诚信信息具体情形;

  (四)诚信信息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行业组织应当将诚信档案制成电子文档,录入行业组织诚信档案信息系统。

 

  信息技术单位应当将行业组织诚信档案信息系统接入深圳市房地产信息系统,与其他房地产管理功能对接。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应当在行业组织诚信档案信息系统网站、深圳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站上进行公示。

 

  诚信档案的公示内容为对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的客观、简要描述。

 

  每年度的诚信档案公示期为3年,3年期满后转入诚信档案管理系统的后台保存。

 

  第十六条 行业组织应当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诚信档案的评分规则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评分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指标;

  (二)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指标的对应诚信得分或者失分分值;

  (三)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年度诚信得分的计算规则;

  (四)诚信级别及其分数区间;

  (五)评级规则的修改条件、规则和期限;

  (六)为保证评分规则科学、合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行业组织应当根据其诚信档案评分规则,对上一年度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诚信得分进行测评并进行分级。

 

  行业组织应当在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信息系统公布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诚信级别,但具体诚信得分不予公布。

 

  第十八条 社会公众可以向行业组织申请查询市场主体或者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资料,行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档案查阅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众宣传诚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其他部门充分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或者从业人员对诚信信息的建档、公示过程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据行业组织章程、行规行约等与行业组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循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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