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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办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来源:315认证网  时间:2014-1-6
   《广东省社会法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 日前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办法》,社会法人拖欠或者欠缴劳动者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谎报、瞒报安全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恶意拖欠贷款本息等行为都将被认定为失信行为,不仅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而且无法在金融机构贷款,并受到停办存款账户开立手续等多种惩戒。

  记者了解到,《办法》所称的“社会法人”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根据《办法》,社会法人在工商登记、项目建设、税费缴纳、合同履约、产品与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安全、劳动保障、资质资格评定和审核、统计调查、价格行为、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信贷融资、投保索赔等领域的信用信息,都将成为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办法》对不良信用信息根据程度分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较重失信行为信息和一般失信行为信息等三种等级。

  其中,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包括谎报、瞒报安全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重大以上工程质量责任事故;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为红牌;拖欠或者欠缴劳动者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3个月以上;被税务机关认定偷税、抗税、骗税,或因拖欠税款被税务机关公告;被地级市以上行政机关列入失信黑名单;恶意拖欠贷款本息12个月以上;存在恶意骗保等保险欺诈行为;恶意拖欠公用事业缴费12个月以上等。

  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被认定拖欠或者欠缴劳动者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2至3个月;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正当理由未依法向劳务提供者支付劳务报酬等12种行为将被认为是较重失信行为。

  而拖欠或欠缴劳动者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1个月以内;发生一般工程质量责任事故;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服务承诺等10种行为是一般失信行为。

  对于社会法人的严重失信行为,采取的惩戒包括: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列入海关稽查重点;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医药采购招投标、有限资源开发利用;在日常监管中,作为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实施银行结算账户限制,不再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手续;申请银行贷款时,拒绝贷款;在“信用广东网”公开三年,典型案件在媒体上曝光等。

  对于良好信用信息,《办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激励措施:优先安排或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申请报关的,优先予以办理;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或免除各类检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