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涉企信息归集运行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青海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2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涉企信息归集运行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全面推进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做好涉企信息的归集和运用,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1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6〕1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相关部门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涉企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要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评估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数据质量检查,严格把好数据处理、审核、评估关,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要建立健全数据使用管理机制,明确使用管理职责、人员、权限、流程,实现数据使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三条 考核对象:具有行政执法、监管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保障、数据推送数量和质量、信用约束、故障应急处理、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运行、使用情况等。
(一)组织保障。主要考核领导责任、人员配备、系统完善、制度建设、工作方案落实的情况。
(二)数据推送数量和质量。主要考核考核对象推送行政许可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数据的公示率、准确率、完整率和及时率,四项指标均应达到100%。
1.公示率,是指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应当依法公示信息和已公示信息的比率。
2.准确率、完整率,是指依据《政府部门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中的项目,准确、完整地提供企业信息,对企业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录入和更新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情况。
3.及时率,是指各部门将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于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采取实时交换或在线录入和批量导入的方式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平台的情况。
(三)信用约束。主要考核考核对象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平台推送的相关信息实施联合惩戒的情况。包括:
1.各部门在新企业注册、授予或认定资质资格、国有土地出让、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进出口贸易、出入境管理、财政补贴、政策性扶持贷款等审批和监管工作中,查询并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情况。
2.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列入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消防部门列入严重消防安全不良行为“黑名单”的、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政府相关部门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是否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的情况。
(四)故障应急处理。主要考核各部门与省工商局数据中心网络互联互通发生障碍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协同解决问题的效率,具体考核处置及时率和完成情况。
(五)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运行和使用。主要考核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权限分配、访问频次和访问活跃度等情况。
第五条 考核方式:考核采取听汇报、现场查看、查阅资料、数据统计、数据比对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考核结果:考核评定分为四个等次。
(一)优秀(90分以上)。
(二)合格(70—89分)。
(三)基本合格(60—69分)。
(四)不合格(60分以下)。
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对照《青海省涉企信息归集运行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执行。
第七条 考核工作于每年年底进行,具体由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各部门工作完成情况由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评估,考核等次由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青海省涉企信息归集运行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结合评估结果进行评定,确定考核结果,并进行通报。
第八条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按照本《考核暂行办法》细化工作方案,并同步组织实施考核。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青海省涉企信息归集运行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