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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永城市关于征求对《永城市公共信用信息评价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10-21

为科学评价信用主体,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河南省永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起草了《永城市公共信用信息评价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对照你单位工作职责提出意见,以书面材料形式,经一把手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17年8月18日(星期五)下午6:00前报至市信用办。


  1.联系人:丁欣 魏旭光

  2.联系电话:0370—2718208

  3.地址:永城市东方大道与文化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南(老交通局院内3楼西侧F3016室市信用办)


  永城市信用办
  2017年8月8日


  永城市公共信用信息评价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开展社会信用评价和实施联合奖惩措施提供依据,科学评价信用主体,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起草本评价规定。

  第一条 市信用信息评价项目、标准和分值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拟定。

  第二条 市信用办可根据政策和条件变化调整评价项目、标准和分值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信用级别评价采用百分制,实行实时动态评价。

  信用评价级别采用三个级别九个等级:

  (一)AAA为信用优良级别,分值在125以上;

  (二)AA为信用良好级别,分值在105—125(含)以上;

  (三)A级为较好级别,分值在95(含)—105(含)分;

  (四)BBB级为信用一般级别,分值在85(含)—95分;

  (五)BB级为信用欠佳级别,分值在75(含)—85分;

  (六)B级为信用较低级别,分值在65(含)—75分;

  (七)CCC级为信用较差级别,分值在55(含)—65分;

  (八)CC级信用差级别,分值在45(含)—55分;

  (九)C级为信用极差级别,分值在45分以下。

  第四条 信用信息分值初始分值为100分,各社会信用主体默认诚信级别为A级。

  第五条 信用信息分值由初始分值结合加分、减分指标形成,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 信用评价结果由市信用信息交换共享评价系统自主生成。

  第七条 信用信息评价原则:

  (一)公开公平原则。信用信息指标设置及评分标准应向社会公开;

  (二)事实唯一原则。采集的信用信息数据,必须在实际发生并有事实依据的前提下,按对应指标项进行加、减分;

  (三)一事一计原则。所有加、减分事项,均以项/起/次计算;

  (四)重点领域从重评价原则。对金融信贷、涉税领域、食品药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价格欺诈、生态环境、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建筑工程、劳动保障、卫生监督等重点领域失信行为从重减分;

  (五)全面覆盖原则。信用信息采集领域覆盖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司法领域、纪检监察等多个领域,实现客观公正、准确、全面的对信用主体进行评价。

  第八条 信用评价时限

  (一)法人和自然人的有效信用信息评价时限为五年;自然人较轻道路违章信用信息保留时限为一年;

  (二)评价有效期的起始时间自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开始计算;

  (三)个人信贷不良信息、失信被执行人等信用信息,自个人履行全部法定义务后,撤销原扣分项,信用评价系统保留该信用信息5年;

  (四)企业信贷不良信息、失信被执行人等信用信息,自企业履行全部法定义务后,撤销原扣分项,信用评价系统不再保留该信用信息。

  第九条 自然人信用信息指标包括金融领域、商务领域、社会管理、行政管理、司法领域、党纪政纪、公民道德、正面信息等八方面信用信息。

  第十条 法人信用信息指标包括金融领域、商务领域、社会管理、行政管理、司法领域、正面信息等六方面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因同一事项产生的信用信息,严格按照指标项进行加、减分;同属于多项不同指标项的,可重复计分。

  第十二条 对慈善捐赠、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等采取加减分上限限制。

  第十三条 法人和自然人可对信用评价结果按程序进行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市信用信息评价交换系统采用的信用信息,自2013年1月1日起的信息为有效信息。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永城市自然人社会信用信息评价指标一览表》

  2.《永城市法人社会信用信息评价指标一览表》


(本表保存后,可从电脑中打开显示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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