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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  时间:2017-10-21

江苏省连云港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省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1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积极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努力推动加快产业强市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现就我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按照国家、省关于健全完善市场体系、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工作部署,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防止政府不当干预市场,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使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率最优化,为建设连云港国际化海港中心城市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是尊重市场,竞争优先。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逐步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二是统筹协调,积极探索。立足全国统一市场和整体利益,统筹考虑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多重需要,探索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的新举措。三是科学谋划,分步推进。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存量政策,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四是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坚持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总体目标。进一步健全行政机关内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确保全市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进价格机制改革,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主要内容


(一)审查范围。全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相关文件时,均应该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再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做出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公开公平竞争审查结果,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由其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也可与合法性审查一并由其法制工作部门负责。


(三)审查标准。各县区、各部门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单位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 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 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三、有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协调联动,同步实施。市政府建立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动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市物价局、发改委、法制办、商务局、工商局等部门参加,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督促指导各县区、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各县区、各部门应同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相应机制,负责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对照审查标准开展自我审查和清理政策措施文件,定期向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政策措施审查和清理情况,及时上报遇到的困难和重大问题。


(二)明确责任,严格审查。以各级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文件,由牵头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并与文件一并提交本级政府审议。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将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政策制定机关开展自我审查。未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文件,不得出台。政策制定机关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方式、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确保本地区、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稳妥推进。


(三)审查增量,清理存量。从2017年1月1日起,市、县(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按照“谁起草、谁审查”原则,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对于存量政策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市、县区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开展自查,原则上应于2017年9月底之前完成清理。其中,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予以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市、县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应当对清理情况形成报告,并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定期评估,逐步完善。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各县区政府应当就其是否存在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每年至少开展1次集中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尽快废止或者修改完善。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有必要评估报告可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流程、评估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


(一)加强宣传培训。各县区政府、市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政策制定机关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公平竞争政策意识和审查业务水平。


(二)加强监督管理。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严格履行各级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推广完善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报请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调查处理。


(三)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对政策制定机关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约束,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机关,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