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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职能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和应用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  时间:2017-10-21

河北省石家庄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职能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和应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5日


石家庄市职能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和应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56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职能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和管理工作,构建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推进社会共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归集目标


市和县(市)、区各职能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依法应公示的企业信息,统一汇集到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应用共享平台,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依法向社会公示,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二、归集的企业、内容及数据目录


(一)归集企业。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分支机构、其他经济组织。(涉及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归集参照执行)。


(二)归集的企业信息内容。


1企业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2行政许可信息;


3行政处罚信息;


4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5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6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7商标注册信息;


8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9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


10抽查、检查结果信息;


11其他依法应公示的企业信息(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企业统计年报除外)。


(三)数据目录内容。


1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注销、撤销等信息。归集内容包括许可(审批)文件编号、名称、有效期起始和终止日期、许可(审批)内容、许可(审批)机关、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状态等。


2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内容包括行政处罚机关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行为名称)、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措施)、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等。


3其他应公示的企业信息。归集内容应符合公示系统公示信息数据规范标准。


4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其他原因被依法变更、撤销的,相关政府部门应及时依法变更归集内容并向社会公示。


三、归集路径


按照集约化归集路径和方式,结合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通过政务外网、互联网或其他信息传递渠道对口归集上报信息。在企业信息归集过程中,凡能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交换信息的,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采集。


四、责任分工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职能部门向市级对口部门归集报送,市直相关部门将市级企业及县(市)、区所报企业的信息,一并上报省对口部门。对没有对口省级、市级部门的,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将企业信息归集到同级工商部门后,再通过内部信息系统归集至省工商部门。


市和县(市)、区各职能部门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性时负责。在归集公示涉企信息过程中,要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五、归集时间


市和县(市)、区各职能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起始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涉企信息各项归集工作。6月30日之后,涉企信息归集工作进入常态化管理,实行动态归集。


市和县(市)、区各职能部门要通过有效的信息化手段,将依法应归集的企业信息,于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应用共享平台并记于企业名下。


没有对口省级、市级部门的各职能部门,2017年5月30日前,按照《政府部门企业信息统一归集资源目录》格式,梳理、填写本部门产生的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附电子版)反馈至同级工商部门。


六、企业信息应用


(一)企业信息公示。依托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应用共享平台,工商部门将其他职能部门归集来的企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二)企业信息服务。职能部门可以通过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应用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自行获取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对开放公示的企业信息资源,优化搜索引擎功能,开发便捷查询工具,实现多种条件模糊查询、跨地域数据关联查询。引导利益相关主体、消费者、新闻媒体查询使用企业信息,对失信者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扩大企业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鼓励社会各方应用公示数据开发合规的衍生产品。


(三)企业信息推送。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各职能部门之间可以实施信息推送。注册登记部门依法履行“双告知”职责,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后,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已明确经营项目审批部门的,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及时推送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到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应用共享平台,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并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四)信息共享共用。各职能部门涉企信息全部记于企业名下,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共用。各职能部门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整合形成社会各方对同一企业不同侧面的相关数据描述,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手段。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涉企信息归集联系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指导全市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和运用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统一领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有关要求,建立区域涉企信息归集责任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按要求完成归集上报任务。


(二)强化协调推进。各职能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及时掌握、交流、分析、解决数据交换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共同推动涉企信息归集工作。同时,加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实现涉企信息无障碍归集、共享。


(三)加强督导考核。市政府将对涉企信息归集工作进行督导考核,并通报结果。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职能部门工作完成情况督导考核,以考保建,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圆满完成。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