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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10-21

关于印发《福州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31日

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各市级社会组织:


现将《福州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民政局

  2017年8月29日

  

福州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榕政综〔2016〕176号)和《福州市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榕政办〔2016〕2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我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是指民政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反映社会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民政部门负责归集、管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提供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单位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六条社会组织基本信息是指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活动中,反映社会组织基本情况的各项信息。主要记载:1.组织名称、组织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址)、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日期、联系电话等;2.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职务、身份证号码、电话等;3.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情况、取得专项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相关信息(如养老机构执业许可、学校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许可证等)。

  

第七条社会组织良好信息是指社会组织受到市级以上政府或部门表彰、荣誉认定,以及评估中获得较高的评估等级等信息。主要记载:获得荣誉名称、荣誉授予机构、荣誉授予日期及有效期等;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等级有效期等。

  

第八条社会组织不良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及有关服务承诺等对社会组织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分为警示信息和提示信息。警示信息主要指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而产生的信用信息;提示信息主要指社会组织违反组织章程、服务承诺等,尚未违反法律法规,对服务对象或服务行为等产生风险的信用信息。主要记载:负面行为、处理情况、记录依据、记录机关、记录日期等。

  

对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生的负面信息也应予以记录。主要记载: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组织名称、担任职务、负面行为、处理情况、记录机关、记录日期等。

  

第九条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红名单”制度,对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警示信息和提示信息,获得良好信息的社会组织列入“红名单”。

  

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黑名单”制度。具有1条以上(含1条)警示信息或者3条以上(含3条)提示信息的社会组织,纳入社会组织  “黑名单”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黑名单”主要记载:组织名称、组织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面行为、处理情况、记录依据、记录机关、记录日期等。

  

第十条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应有书面证明材料,包括: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登记注册文书;

  

(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行政许可、资质审核文件;

  

(三)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做出并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处理文书;

  

(四)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做出的已产生最终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五)有关机关和组织发布或公告的等级评估、表彰决定等文书;

  

(六)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对应予记录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民政部门应做到记录及时、完整、准确、有据,并按照要求及时推送至信用平台。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按如下期限记录并使用:

  

(一)以行政文书出具时间为信息记录保存起始时间;

  

(二)基本信息记录期限至社会组织终止之日起满3年止;

  

(三)良好信息有有效期的,记录期限与有效期一致;良好信息无有效期的,记录期限至被取消之日止;

  

(四)提示信息或警示信息,记录期限为5年,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超过有效期限的社会组织不良信息,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永久信息封存,不再提供查询、不再作为信用评级和使用依据。

  

第十三条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综合归集机制。民政部门要及时归集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各社会组织应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及时向民政部门申报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修复制度,社会组织的失信行为具备整改纠正条件的,民政部门在采集记录失信信息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被认定为失信的社会组织在45日内主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信用记录修复。法律法规规章对信用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立社会组织失信整改回访制度,民政部门应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社会组织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整改到位的,予以办理信用修复。

  

第十五条对社会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可以予以以下奖励和激励:

  

(一)评估等级3A以上的,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二)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三)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支持;

  

(四)优先推荐获得各类表彰和奖励;

  

(五)其它激励性措施。

 

第十六条对社会信用不良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可视情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

  

(二)加大财务审计和行政检查的力度;

  

(三)限制或取消其参加公益招投标和承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承接政府授权或委托事项、获取专项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等;

  

(四)取消其参加社会组织评比表彰的资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惩戒性措施。

  

建立失信社会组织联合惩戒制度,必要时民政部门可会同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对失信的社会组织进行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福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