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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17-10-21

河南省郑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筑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依据《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依法、公正、公开,坚持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四条  优良信用信息由企业通过郑州市建筑业信息化平台申报并经主管部门认定。


优良信用信息包括:


(一)反映企业施工生产能力的上市情况和工程业绩。施工企业工程业绩信息以上报到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未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国家统计义务的企业,其工程业绩信息不作为优良信息;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纳税信息;


(三)获得省部级以上工法、专利和科技进步奖的信息;


(四)编制省部级工程建设标准及施工规范的信息;


(五)获得市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奖项的信息;


(六)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信息;


(七)获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示范工地的信息;


(八)响应政府号召,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举办或参加公益活动的信息;


(九)其他优良信息。


第五条  不良信用信息由企业通过郑州市建筑业信息化平台申报,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录入。


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一)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各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文件;


(四)被投诉举报经查实的认定文书或文件;


(五)因企业过错导致群众或者农民工围堵政府机关、堵塞交通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六)依法认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评价和发布


第六条  凡在我市从事建筑市场经营活动的施工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综合实力、市场和现场行为、社会责任履行等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情况,进行信用综合评价并定期发布。评价周期为一年。


新取得资质证书或外地新进入我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信用评价。


第七条  企业产值和税收以上年度统计数据为准,其他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以上年度4月1日至本年度3月31日的信息为准。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自动生成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得分、扣分、综合排名和信用等级等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评价结果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核实并书面回复。


第九条   信用评价结果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条  企业信用等级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分别划分为AAA、AA、A、B四个等级。有多项资质的由企业自主选择一项申报信用等级评价。


AAA级:总承包AAA级企业按总承包企业信用信息综合得分排序取其总数的10%;专业承包AAA级企业分专业按其信用信息综合得分排序分别取其总数的10%。


AA级:总承包AA级企业按总承包企业信用信息综合得分排序取其总数的20%;专业承包AA级企业分专业按其信用信息综合得分排序分别取其总数的20%。


A级:AAA级、AA级和B级以外的企业及新取得资质证书或外地新进入我市的企业为A级。


B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B级:


(一)伪造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三)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五)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六)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七)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高级别信用等级的;


(八)发生其它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应用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参照信用评价结果,择优选择施工企业。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应将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创优评先、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并对AAA、AA、A、B四个等级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


(一)市场准入方面:


1、AAA级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等事项中享有优先权;鼓励非政府采购、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等事项给予优先权。


2、AA级及以下等级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等事项中,不享有优先权。


3.没有信用评价结果的施工企业,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


(二)创优评先方面:AAA级企业在各类创优评先中享有优先权。


(三)动态监管方面:


1、AAA级企业,实施信用激励,优选列入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名录库,支持其做大做强。


2、AA级企业,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帮扶与监管并重,促其快速健康发展。


3、A级企业,监管与服务并重,加大监管力度,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应对其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次的日常检查,必要时要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


4、B级企业,实施信用惩戒,责令限期整改;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高频次的日常检查;连续2年被评为B级,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履约能力、社会信誉等有关行为的记录及其他征信记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十四条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其所属的建筑企业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各县(市)、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郑东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报送工作。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务、园林、统计等部门为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评定成员单位。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成员单位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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