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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来源:  时间:2021-2-22

编者按: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为全省“十四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好头,让“信用”标准化、法治化、可视化起好步。


关于印发《陕西省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陕发改财金[2021]235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陕西省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已通过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21年2月18日


 

陕西省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2021年是我省全面加强信用法治建设,依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之年。诚信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总体要求,按照依法规范、依法建设、依法提升的总体原则,坚持以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支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为目标导向,强化信息共享和服务创新双轮驱动,不断深化监管改革、健全约束制度、完善服务体系,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为全省“十四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好头、起好步。

 一、依法规范推进信用法制建设

 (一)加强理论研究。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重要问题分析,开展政策制度、标准规范、服务创新课题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调研论证,6月底前编制出台《陕西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

 

(二)扎实推进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严格落实《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财金〔2021〕51号)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制定规范完善方案,编制好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确保各项工作按照规定时限全面完成。(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牵头,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区)分别负责)

 

(三)推进地方信用立法。根据各部门、各市(区)有关意见建议,修改完善《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立法草案,争取7月份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各部门、各市(区)在推动法治建设中,要及时提出立法修法建议或增设信用章节和条款,推动更多信用措施进入行业、地方权限内的相关专项立法。(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牵头,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区)分别负责)

 二、依法建设完善信息共享服务体系 

(四)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持续深化行业领域信用管理系统建设,全面完成省市两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扩能升级,推动各部门相关业务系统、各级政务数据交换、“大数据+监管”等平台与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自动化互联共享。切实落实各行业、各领域、各市(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主体责任,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纠偏更新、准确赋码和全量转换工作,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信用档案,全面提升数据治理、业务管理和应用服务能力。加强信息数据的安全防护,完善查询程序,强化征信信息安全技防+监测体系建设。(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区)分别负责)

 

(五)强化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严格落实《关于开展全省“双公示”工作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陕发改财金〔2020〕1727号)要求,加强信息归集共享公示,6月份前实现“双公示”信息漏报、瞒报和迟报情况全部清零,年底前实现信息归集总量翻一番。建立信息共享月度通报机制,着力提升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时效性和数据质量。(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牵头,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区)分别负责)

 

(六)扩大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范围。扩大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应用范围,引导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信贷管理中使用信用报告。积极推动融资担保公司、保理公司等小微金融机构接入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各市(区)分别负责)

 

(七)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重视失信主体修复权益,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标准,及时研究移出黑名单、撤销公示和删除信用记录等其他修复方式的基本规则,适时修订《陕西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严格遵照程序开展信用修复,确保信用修复工作公开、透明,提高信用修复效率。加强信用修复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协同联通,推动实现信用修复“一网通办、结果互认”。(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区)分别负责)

 三、依法提升信用监管能力 

(八)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和告知承诺制。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36号),研究制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制定出台《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办法》,推广使用内容规范、方便可用的信用承诺书样式。加强对承诺人信用状况的事中事后核查,将信用承诺书及履约状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承诺不实依法予以惩戒并纳入信用记录。(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区)分别负责)

 

(九)持续深化信用监管改革。坚持以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为抓手,以信用风险为导向,扩大事中事后监管覆盖范围。突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制定出台《陕西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推进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建设,在交通、卫生、环保等行业领域开展信用监管创新示范工程,依据信用评价结果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失信极其严重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长期保留信用记录,长期实施严格的信用监管,在一定期限甚至永久逐出市场。(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区)分别负责)  

 

(十)加强失信约束。在国家明确的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范围内,严格规范认定标准、履行认定程序,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按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防止小过重惩。持续强化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惩戒机制,实现各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息共享共用、动态更新、常态化公布。加强信息核查,严格落实信用约束措施,对虚假、不履行承诺行为加强监管,依法予以惩戒。支持有关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健全大数据风险预警和监测机制,对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实施自动抓取、自动拦截、自动限制。重视舆情监测分析,提升异议和投诉处理能力,切实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区)分别负责)

 

(十一)大力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建立监管协同机制,进一步加强征信评级市场规范整治工作。加大对违反法律规定、危害数据安全、侵犯个人权益和隐私行为的监管力度,全面开展信用服务机构公示工作和信用承诺工作,6月底前实现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和信用承诺全覆盖。开展信用服务机构失信专项治理,坚决整治注册信息、经营范围涉及信用的机构自身失信,以及假借信用服务机构名义招摇撞骗乱象。重点在电信网络诈骗、互联网信息服务、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扶贫脱贫、考试作弊、交通运输、骗取社会保险、法院判决不执行、生态环境保护、金融等 10 个领域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行动。针对部分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现象,梳理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十分严重失信主体”的通报制度,对恶意失信主体开展集中整治。(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委文明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陕西银保监局、省法院、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区)分别负责)

 

(十二)支持信用服务业发展。鼓励和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参与行业、社会信用监督,提供信用管理咨询服务。鼓励和支持具备先进技术和人力资源优势的企业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深化与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市场主体的合作关系,多渠道、广维度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创新研发专业化、特色化的征信产品与服务,促进征信和评级市场高质量发展。(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区)分别负责)

 四、依法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十三)提升服务经济能力。着力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指导鼓励企业建立完善内部信用管理机制,提升自律守信水平。积极推动地方征信平台建设,不断增加征信有效供给。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引入市场化征信机构运维地方平台,服务经济一体化发展。研究制定地方征信平台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推进金融、政务、公用事业等相关征信信息跨领域、跨地域依法共享。持续建设完善、推广陕西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立省级国有征信公司,拓展信息归集覆盖范围,建立多元化风险缓释和共担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市(区)建设区域性中小企业信用服务平台或直接入驻陕西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建立科学评价标准、改造信贷流程、创新信用贷款产品,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线上高效对接,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引导大型国有企业、政府采购系统和金融机构对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扩大线上融资总量。促进征信和评级市场高质量发展,积极推动征信产品、信用评级产品在政务领域的应用。(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陕西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市(区)分别负责)

 

(十四)支撑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健全“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研究制定《陕西省政务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开展政务诚信评价,适时对全省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街道和乡镇等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情况开展调查评估。完善政务诚信档案,研究制定《全省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指引》。继续做好政府机构、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专项治理以及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对相关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区)分别负责)

 

(十五)提升服务改善民生能力。依法依规做好疫情防控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共享工作,积极为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融资对接和信用信息服务。推动重点民生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支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研究建立相关制度机制,在互联网经济、科研、家政、养老、幼托、中介、消费服务等重点领域,积极探索信息应用路径和信用服务模式。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省、市农户信用信息平台,持续推进农村地区信用评定。(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区)分别负责)

 五、不断提升协同创新能力

 (十六)加强组织保障。充分发挥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完善省、市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各市(区)要理顺工作协同机制,创新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工作必要保障,加快构建上下联动、左右联通、齐抓共管的信用工作格局。各级有关部门要将信用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建立工作目标,加强协同配合。研究建立信用工作评价机制,年底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各市(区)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综合督查评估。

 

(十七)抓好试点示范。鼓励各市(区)、各部门以深化放管服改革、民生领域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信用大数据开发应用和创新、推进信用惠民服务等方面为重点,积极开展信用建设创新示范,积极拓展“信易+”信用惠民应用场景,让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因信获利、以信为荣”。重点支持铜川、延安、榆林、安康创建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开展第一批全省信用建设示范县(示范园区)和企业信用建设示范创建。支持延安、榆林立足现有基础,进一步深化沿黄区域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作,积极探索区域信用互认经验。大力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与创建。

 

(十八)加强宣传培训。组建诚信建设专家库和宣讲团,全面开展信用法规、信用建设和征信知识系列宣讲培训,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受众,重点加强从业人员信用理论、征信及相关金融知识水平,全面提升公职人员和重点人群诚信意识,重点行业领域和各市(区)全年组织培训不少于2次。建立诚信建设社会监督机制,聘任200名社会各界人士担任信用建设工作社会监督员和义务宣传员,共同参与诚信建设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下半年,各部门、各市区要广泛组织开展“信用进政府、信用进企业、信用进校园、信用进社区”系列宣讲活动,积极宣传诚信建设措施、成效和信用修复流程,培养广大群众树立知信、用信、守信意识。适时举办全省信用论坛,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为我省诚信建设建言献策。开展典型案例评选,主动回应社会质疑,切实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着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诚信建设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