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下午,由浦江法治论坛、北京信用学会、同济大学法学院、重湖书院联合发起,在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统统筹小组办公室的支持下,深圳市信用促进会配合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专家研讨会如期举行,来自高校、研究机构的19位专家到云会场发言,3位专家提供书面建议稿,以及多位业内专家在线参加。会议由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浦江法治论坛副主席朱国华教授和深圳市信用促进会秘书长鲜涛负责主持,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市信用办)信用处全程参与。
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王伟在研讨会的发言上提到,从《条例》来讲,深圳处于改革开放前沿,是出创新、出经验的地方,这次征求意见稿一如既往地没有让大家失望。王伟评价道:“《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立法有特色,制度有创新。它又走出了一条社会信用立法的新的途径,给未来社会信用立法开创多元模式和崭新视角。”
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国家法官学院原副院长蒋惠岭表示:“讨论的内容和题目都非常的有意义,这在深圳经济特区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国家治理、城市治理建设当中特别重要的一步。”同时,蒋惠岭表达了对社会信用机制建设的基础的四点认识:需要发挥社会信用机制在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的作用、在监管层面遇到监管冲突时要平衡好利益关系、高度重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借鉴域外经验。
国家商务部研究院信用研究所所长韩家平在发言中阐述了《条例》的四个创新点:一是对社会信用的定义做了新的定义,二是单独将信用监管作为一章重点内容,三是顺应国家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需求,提出跨境区域合作机制,四在破产重整修复方面,信用修复方面,创新提出信用修复方面的措施。他认为:“信用建设的下一步应该关注信用怎样服务实体经济,比如涉及的中小企业融资、应收钱款拖欠等方面的问题。”
中国并购公会信用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新海在研讨会上提到,《条例》内容清晰,很多方面做了新的尝试;建议加入新兴服务机构,如信用数据服务商;借鉴国际经验,立足国情,充分考虑国际惯例,利用一些措施与国际接轨;加强监管科技、信用科技,助力信用体系建设监管科技的合规应用和创新;加强信用信息归集与采集、风险防范、个人隐私保护;加强信用监管机制建设;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编审、北京信用学会会长石新中说道:“希望《条例》最好不是以深圳地域为特色,而是以未来全国性体系构架的一个实验,总体框架可以围绕信用信息公开机制、信用产品供求机制、信用奖惩机制、信用修复机制来设计。”
南京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中心副所长刘凡华建议,在第七条中增加建立司法人员的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调解,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推进社会基层治理,助力司法公信力建设。同时对其他条款也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浦江法治论坛副主席朱国华对《条例》提出了四条建议和想法:加强协调、行业监管,建议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增加“对类信用机构应该参照金融机构实行严格协调和行业监管”;加强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关注园区信用问题,鼓励设立民间信用修复机构,发挥市场在信用修复中的积极作用;信用修复立法方面认为,应该回归市场经济,发挥市场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在破产重整信用修复中发挥更大价值;同时对部分条款的定义与表述进行修改。朱国华教授对征求意见稿的整体系统性、价值引领性和实体经济性表示赞赏。
广州民间金融街征信有限公司COO李宁在研讨会上建议希望《条例》中针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对象和应用方式有更加清晰的规定,采用分类管理,明确哪些是可以公布的,可以进行区别对待,让信用行业服务机构利用公共信息的价值,这将会对行业有很大的帮助。
厦门理工学院教授阮德信对《条例》的优缺点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同时提出了六点完善建议:一是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中突出“高标准市场机制”,信用建设核心是基于社会主义经济的这个市场机制;二是践行诚信价值观;三是建设信用监管机制,信用体系建设应当包括信用运行机制建设;四是重视对政府诚信和司法信用建设,习近平总书记于20年前对信用体系建设有过完整的论述,其中将司法信用摆在第一位,政府信用摆在第二位;五是明确信用信息和普通信用信息的差别,特别是个人与企业信息、正常信息与失信信息的界定,要为保护信息安全,或失信惩戒提供规范的边界;六是在第五条中将“国家机关”改为“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
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戴昕认为权责主体的问题是本次草案的亮点,三个主体分别是:市、区信用管理部门、市公共信用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第77条、第78条涉及到违法责任建议草案更加清晰明确,可以直接定义具体部门或者明确主管或是协调关系。
广东省发改委投资和信用服务中心综合部部长、主任助理卢盛羽在发言上提到:“《条例》恰到好处地体现了信用工作的重点,信用机制监管建设的方向。“同时,建议深化建立协调监管机制,关于信用服务业的发展,需要明确服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关于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需要更加具体。
上海社会信用促进中心主任傅春在《条例》研讨会上建议监管部门落地之时采取前置审批或者备案的方式;同时明确信用服务领域的经营范围,可以将信用的概念进一步展示;最后关于合规机制的设定,可以采取认定或者备案的方式。
厦门国信信用大数据创新研究院院长曾光辉提出了两个创新想法:一方面是在信用原则上,深圳创新提出成立信用委员会或者设立信用审查机制,允许多方共同参与,集体审查。另一方面是在个人信用分上,目前全国已有很好的实践,深圳可以进一步思考和尝试对个人信用分的突破。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吴高臣从立法技术层面提出了《条例》修改建议:一是在立法基础层面上提出了三点建议;二是增加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建议;三是针对《条例》第10条建议,把议事协调机构建成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利于推进我们的社会信用等建设;四是关于违法失信惩戒方面的建议,在《条例》第52条中建议把重要的事项再进行明确,避免出现一事再罚的情况;五是关于法律责任方面,建议第77条、第78条、第79条中去掉“纪检”字样,建议第80条中明确相关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责任的规定。
新华社信用副总裁胡俊超说:“《条例》在系统性、前瞻性和实用性都比较强,跟国家的信用体系建设和深圳的实际结合的也都比较紧密,逻辑也比较清晰,内容也比较丰富。整体上来看的话,就是一部很好指导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发展的一个地方性的法规。”同时,针对具体的条例提出了十点具体的建议。
欧洲信用改革联合会(中国)执行秘书长姚翔提出的建议有三点:建议严格区分个人和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从严,企业信用放宽,希望在授权、授权转让、政府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关系上有些创新;授权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此外在授权与转授权问题上,目前转授权相关问题缺乏明确性;建议数据征集归集部门在数据深度应用加工过程中建立防火墙。
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信用部副主主任敬雅斌说:“《条例》充分体现了深圳的创新特点,站在一线工作人员的角度最关注的是《条例》如何起到一个支撑工作的作用,《条例》加入了绩效评估这条内容,能更好的推动信用工作的落地。”
北方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斐民非常赞同《条例》的主体框架和主要规定。他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建议在部分表达上,《条例》的概念需要进一步修改;第18条第9项在关于国家或省市政府机关组织的统一考试期间违反相关规定的信息中,进一步明确列入目录的违法失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