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点规范在京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价格管理、合同管理及行为管理,督导相关机构压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信息披露流程,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
北京银保监局表示,在处理举报与投诉过程中,仍发现部分机构存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消费者信息披露及风险提示不到位,贷款格式条款设置不合理,贷款业务流程不完善等问题。
《通知》要求,各机构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分管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全流程管控机制,确保在贷款各个业务环节有效落实相关要求,加强内部监督部门的后督机制,及时发现及纠正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
对于部分机构存在的对消费者风险提示不到位、贷款格式条款设置不合理等问题。《通知》表示,各机构应全面梳理现有贷款合同格式条款,及时修订贷款合同中不合理的条款,充分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不得强制捆绑、搭售保险等其他金融产品,依法保存及使用客户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价格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各机构应建立清晰的服务价格制定、调整机制,合理制定相关服务价格的定价策略和定价原则,科学测算各项服务支出。完善服务价格的信息披露流程,应在公司官方网站上披露相关服务收费。汽车金融公司还应在各合作经销商处,通过多种途径及方式公示消费金融相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等消费者应知晓信息。
同时,各机构的贷款格式条款合同,应在合同首页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方式,提请金融消费者关注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金额、贷款年利率、贷款期限、贷款违约金等。格式条款采用线上电子形式的,应参照上述要求执行,相关内容应当可被识别和易于获取。各机构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系统改造。
北京银保监局再次强调,各机构应依法规范各类催收行为,不得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催收贷款;因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而产生的不良信息,贷款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前告知借款人,通过短信、电话、微信等方式向借款人发送不良信息报送提醒。
值得一提的是,不良信息报送提前告知当事人早有依据。2013年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