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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明华:地方信用立法主要内容
来源:  时间:2021-5-31


        社会信用立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的关键一环,较为完备的信用法治体系,可以有效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加快优化营商环境,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地方信用立法实践为推进国家层面信用立法提供充足的先行先试经验,为取得广泛共识奠定坚实的基础。本文从立法定位、信用信息、信用应用、信用修复四个方面介绍了上海、宿迁、厦门、陕西、湖北、河北、浙江、河南、山东、济南等10余个省市信用立法的主要内容。


                             立法定位

         立法目的直接决定法规设计的重要指向和中心思想,比较已立法的地方法规条文,可以看出不同的立法定位。

(一)信用促进法

  在宏观上,陕西、湖北、河北、宿迁、河南、山东、南京都将促进信用体系建设作为立法目的。上海、宿迁、厦门、山东、南京的“创新/完善社会治理机制”,上海、宿迁、河南、山东的“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河南的“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均体现了地方信用立法作为信用促进法的目的。上海立足于国家层面的站位,定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反映出上海在社会信用立法理念层面的创新和前瞻,值得其他城市学习。
         微观层面,各地将打破“信息孤岛”、信息壁垒,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培育新经济、新业态作为立法目的。比如,陕西、湖北、河北规定“实现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将更好地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与商业信用信息、金融类信用信息与非金融信用信息的融合,以更加完整地、更加真实地反映信息主体的实际信用状况。浙江规定“降低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成本”,也是地方对于信用治理法治化的现实期待与要求。《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把“培育社会信用服务产业”作为立法目的,侧面反映了社会信用服务产业发育不良,已经成为制约地方推进信用建设的瓶颈,急需立法给予突破和解决。

(二)权利保护法

  社会信用立法存在多个需要保护的法益,需要尽量统筹兼顾,但还是应有所侧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和信用经济,因此,社会信用立法具有经济法属性。地方信用立法可着眼于地方信用领域存在的现实危机和实际需要,如果这个现实危机主要体现在信用主体的权利与公权力管理行为的边界,那么立法目的可侧重保护信用主体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公权力对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从而维护健康和谐的信用市场秩序。不同地方依据地方的实际进行有侧重的立法,也为国家层面立法积攒更丰富的经验。


                             信用应用


        地方立法关于信用的应用场景,最大公约数是在传统的行政管理领域,比如,“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较大数额)、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政府性资金安排)”。除了应用在日常监管之外,上海市规定“居住证管理、落户管理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厦门市规定“涉及公共安全,需要开展综合风险分析的”,信用手段用于社会治理领域趋势越发明显。

          应用的方式,主要为依法查询信息主体的信用档案、信用信息、社会信用状况或者购买信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