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立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的关键一环,较为完备的信用法治体系,可以有效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加快优化营商环境,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地方信用立法实践为推进国家层面信用立法提供充足的先行先试经验,为取得广泛共识奠定坚实的基础。本文从立法定位、信用信息、信用应用、信用修复四个方面介绍了上海、宿迁、厦门、陕西、湖北、河北、浙江、河南、山东、济南等10余个省市信用立法的主要内容。
立法定位
(一)信用促进法
(二)权利保护法
社会信用立法存在多个需要保护的法益,需要尽量统筹兼顾,但还是应有所侧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和信用经济,因此,社会信用立法具有经济法属性。地方信用立法可着眼于地方信用领域存在的现实危机和实际需要,如果这个现实危机主要体现在信用主体的权利与公权力管理行为的边界,那么立法目的可侧重保护信用主体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公权力对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从而维护健康和谐的信用市场秩序。不同地方依据地方的实际进行有侧重的立法,也为国家层面立法积攒更丰富的经验。
信用应用
地方立法关于信用的应用场景,最大公约数是在传统的行政管理领域,比如,“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较大数额)、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政府性资金安排)”。除了应用在日常监管之外,上海市规定“居住证管理、落户管理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厦门市规定“涉及公共安全,需要开展综合风险分析的”,信用手段用于社会治理领域趋势越发明显。
应用的方式,主要为依法查询信息主体的信用档案、信用信息、社会信用状况或者购买信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