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监督官:2020年至2021年5月涉及
“虚假宣传”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 【涉及虚假宣传法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4号)《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二)虚假宣传、片面或者不当宣传,夸大过往业绩,预测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或者出具、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
二、【涉及虚假宣传法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通知(国知发服字〔2021〕10号):(十二)加大对违法违规代理行为的打击力度。持续开展“蓝天”专项行动,建立代理行业监管长效机制。加大对电商平台商户无资质开展专利代理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线上商标代理和交易行为,加强对电商平台开展代理业务的协同监管。通过政务大厅、政务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多渠道公布商标、专利办理环节、收费标准和审查审理官方文件等信息。严厉打击伪造变造法律文件、印章,以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扰乱代理市场秩序等行为。依法依规加强对违法违规代理行为的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
三、【涉及虚假宣传法规】关于印发2021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函〔2021〕85号):六、坚决纠正扰乱医疗服务领域行业秩序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名称,打击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及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等行为,整治医疗美容行业使用走私贩私、假冒伪劣产品以及保健品领域乱象。深入开展卫生健康行业内扫黑除恶,严厉打击线上和线下号贩子、“黑救护”“黑医院”“黑诊所”以及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推进平安医院建设。
四、【涉及虚假宣传法规】国家文物局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坚决遏制滥建山寨文物之风的通知(文物政发〔2021〕11号):请各省级文物、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加强沟通、密切合作,以适当形式开展检查排查,发现粗制滥造山寨文物、讹传历史、虚假宣传、误导公众认知的,及时督促整改并报告相关情况,国家文物局、文化和旅游部将视情通报。
五、【涉及虚假宣传法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 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43号):进一步加强表彰管理,严禁借建党百年乱评比乱表彰。各全国性社会组织要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8〕69号)和《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等政策规定,坚决制止和纠正违规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严禁借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之机违规开展各类评比、评选、评奖等活动。对于经批准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要严格按照既定内容、范围、周期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名称和周期,不得擅自扩大项目范围或擅自增设子项目;对于未列入保留范围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一律不得举办,更不得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和举办方式等途径继续举办。
六、【涉及虚假宣传法规】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2021〕1号):16.加强志愿填报指导。各地各校要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为考生提供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参考信息和咨询指导。要充分发挥中学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对高三年级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的政策培训,增强志愿填报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加强志愿填报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虚假宣传、违规开展志愿填报指导的经营机构进行严肃查处。要加强对复读考生的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升学观和成才观。
七、【涉及虚假宣传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坚决清理整治知名医院被冒牌问题的通知(市监注发〔2021〕7号):二、严厉打击医疗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企业名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其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对在商品上使用“协和”等知名医院商标、字号等商业标识,引人误认为是知名医院商品或者与知名医院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集中进行部署查处。依照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医疗服务、药品及医用材料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三、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强化医疗广告监管执法,对于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协和”等知名医院名称标识的,或利用违规名称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者诱导患者、夸大病情或者疗效的,要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除依法处罚外,还要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严厉查处未经审查或未按审查批准文件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严厉查处在广告中利用患者、医护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的名义或形象作证明的行为。
八、【涉及虚假宣传法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时,应当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存在以下经营行为:(一)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保单特别约定、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改变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产品;(二)夸大保险保障范围、隐瞒责任免除、虚假宣传等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三)以承保担保机构责任等形式实质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四)以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五)作出不符合保险原理的承诺;(六)借助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排除、限制竞争。
九、【涉及虚假宣传法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十三条 保险代理人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涉及虚假宣传法规】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2020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第五条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以下简称消费者);第六条 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构成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涉及虚假宣传法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二十六)防范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车险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禁止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进行贿赂、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编造误导性信息等扰乱车险市场秩序的行为。对车辆销售渠道、网络信息平台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破坏公平竞争、损害车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十二、【涉及虚假宣传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号《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三)联合执法机制。两部门组织联合执法检查,查处诱导未成年人购买吸食电子烟行为,查处中小学、少年宫等未成年人集中区域周边各种渠道违法售卖电子烟行为,查处电子烟虚假违法广告和虚假宣传行为,清理电子烟自动售卖机,净化市场环境。
十三、【涉及虚假宣传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 型 消 费 加 快 发 展 的 意 见》(国办发〔2020〕32号):(十三)深化包容审慎和协同监管。按照包容审慎和协同监管原则,为新型消费营造规范适度的发展环境。强化消费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实现线上线下协调互补、市场监管与行业监管联接互动,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虚假宣传、价格欺诈、泄露隐私等行为的打击力度,着力营造安全放心诚信消费环境,促进新型消费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健全服务标准体系。推进新型消费标准化建设,支持和鼓励平台企业、行业组织、研究机构等研究制定支撑新型消费的服务标准,健全市场监测、用户权益保护、重要产品追溯等机制,提升行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涉及虚假宣传法规】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电子烟市场专项检查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烟专〔2020〕101号):(三)联合执法机制。两部门组织联合执法检查,查处诱导未成年人购买吸食电子烟行为,查处中小学、少年宫等未成年人集中区域周边各种渠道违法售卖电子烟行为,查处电子烟虚假违法广告和虚假宣传行为,清理电子烟自动售卖机,净化市场环境。
十五、【涉及虚假宣传法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7号):(四)销售理赔。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违规开展或协助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等。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作虚假宣传;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或费率即将调整为由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恶意误导或怂恿客户退保致使消费者承受不必要的合同权益损失;违规泄露客户信息;电话扰民;在帮助借款人获得贷款时,通过隐瞒的方式,使借款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保证保险产品;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在未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特别约定,单方加重消费者合同义务;未按规定开展电子化回访侵害投保人犹豫期合法权利;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等。未按照法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限开展理赔;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理赔资料;要求保险消费者提供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资料;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参与虚假理赔等。(五)财务业务数据。偿付能力数据不真实,偿付能力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财务数据不真实,会计信息偏离经济实质和风险实质,不符合稳健性原则;客户信息不真实、不完整;通过虚假中介业务、虚列费用等方式套取资金;人为延迟或调整费用入账时间,违规计提责任准备金调整经营结果等。(六)万能险业务。万能单独账户的资产未单独管理;在同一万能单独账户管理的保单未采用同一结算利率;万能账户实际结算利率未根据万能账户单独资产的实际投资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存在刚性兑付的情形;万能单独账户资产负债严重错配,对可能存在的利差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未制定可行的应对措施等(七)创新业务。以“产品升级”为噱头推动产品销售,“产品升级”后新老产品无实质变化;未经客户同意对停售险种进行自动转换,默认客户同意转换为替代产品,对新产品未尽说明告知义务,未履行新产品的投保手续等。委托未取得保险销售资格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充分,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对保额、保费、保险责任、保险人等投保信息告知不足,投保单未经投保人签署确认,并按规定保存投保业务档案;互联网保险业务投保过程中和投保后,未向客户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和保单信息查询渠道等。
十六、【涉及虚假宣传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市监食生〔2020〕50号):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严厉打击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特殊形态或包装形式的食品非法添加、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3. 食品标签、说明书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利用包括广告、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4. 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话营销、直销等方式违法营销食品,将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进行混放销售、以普通食品冒充特殊食品销售等违规销售行为。
十七、【涉及虚假宣传法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20〕4号):(三)规范医疗美容广告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美容机构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应当依据《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查后,按照审查核准的内容发布医疗广告,不得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广告,不得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十八、【涉及虚假宣传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意见(国市监注〔2019〕249号):7.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加强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调查,加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存在的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监管执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