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五洋债案执行款进行首次分配!来源:乌宅说债)
2022年1月18日,网传知名“红圈”律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立案12笔,累计金额6.5亿元。当天下午,锦天城律所紧急发布《告客户书》,公司表示,上述消息不实,本所应对五洋债债券持有人的相关损失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上限为3700万元!
据了解,2021年12月27日,杭州中院组织部分投资者和上述四家中介机构(被执行人)召开了执行会议。根据杭州中院的统计,个人投资者债权的执行金额约为6亿元,部分机构投资者债权执行标的约9000万元,累计金额在6.9亿元左右。
德邦证券坚称自己账面现金只有1-2亿元,其他资金暂时不能动用。大信所称自己是特殊合伙人制度,只能赔注册资金,也就是4500万元,但大信所称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4500万元赔款,只要赔款下来,愿意拿出作为赔偿。大公国际则称自己工资也发不出,顶多出150万元。
德邦证券、大信所、锦天城、大公国际在会议上承诺,在1月15日前支付2亿元、4500万元、1000万元和150万元,法院目前在就已经收到的执行款进行第一次分配,每个投资人这次分配的金额大概是判决金额的36.8%。
对于还未执行的标的,杭州中院敦促上述四家被执行人在1月27日前主动履行,若拒不履行,可能采取强制措施。
原审判决书复盘,早在2016年因募集资金实际使用与募集说明书不一致,五洋建设被浙江监管局出具责令改正的决定书。同年,五洋建设被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没进行信息披露。
2017年8月,五洋建设的两只债券“15五洋债”、“15五洋02”出现违约,两只债券发行规模合计13.6亿元。
2018年7月,证监会对五洋建设及五洋建设董事长陈志樟作出行政处罚,认为五洋建设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
2019年众多投资者将五洋及中介机构等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到杭州中院。
本院认为, 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虽对财务数据相关事项仅负有一般注意义务,但其应当对可能涉及债券发行条件、偿债能力的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等事项给予关注和提示。 锦天城律所为本案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锦天城律所受五洋建设的委托,对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认购的投资者资质条件、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在大公国际《2015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已提示五洋建设控股子公司出售投资性房产事项的情况下,未见锦天城律所对该重大合同及所涉重大资产变化事项关注核查,对不动产权属尽职调查不到位,未能发现占比较高的重大资产减少情况对五洋建设偿债能力带来的法律风险,故锦天城律所亦未勤勉尽职,存在过错。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同时考虑责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结合的原则,酌情确定锦天城律所对五洋建设应负的民事责任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