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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观察|地方社会信用立法有感
来源: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时间:2022-6-25

信用观察|地方社会信用立法有感

        关于地方社会信用立法,今天我想简短说一些观点,一来今天是6月1日,刚好是我们省社会信用条例实施一周年,二来,也是儿童节,充满着期待,像极了我们的社会信用体系。

        目前,我们国家层面还没有社会信用法律,各地的实践确实很多,据说全国已有21个省市出台了社会信用的地方性法规,应该说在社会信用立法上进行了比较充分的实践与探索,深圳也在搞,应该说大家都很有热情,不过有些问题还是值得思考一番。

        一、诚信与社会信用体系

        我之前梳理过两者的渊源,社会信用体系与诚信不是一回事,诚信是价值观是目的,社会信用体系是手段,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手段,也正式因为是“手段”,所以需要规制,但是这个手段是否能够比较完整的体现?从大家的定义就可以看出,社会信用通常被锁定在法定或约定义务,对“替子还债”等反应诚信价值观并没有纳入。或者有的人说,这种现象比较少,但是实际上呢?不是的,这个规模很大。从事信用卡催收的机构反馈,很多不是信用卡卡主还的钱,而是父母家庭。既然我们的目标是诚信,社会信用却不能覆盖,那么空下来的怎么办呢?社会信用体系不回应了吗?

        二、法治与社会信用体系

        我记得连维良主任曾经在某次会议上表示,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明显,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越来越重要。可见,社会信用体系另一重点就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其实之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最明显效果的,一是司法裁判领域,针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奖惩,有效的促进了执行,维护了司法公信力;二是行政执法领域,将行政处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通过信用公示、信用应用等形成信用约束,从而引导信用主体尊法守法。从失信被执行人到各个领域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再将信用植入监管领域,探索信用监管等等,本质上都是对依法治国进行的推动。目录、名单、清单等等自然成为社会信用立法的主体内容。这就是当前社会信用条例大同小异的原因。

        三、经济与社会信用体系

        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这个文件解说的很多。我觉得有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就是将社会信用体系与构建国内大循环,国际国际双循环结合起来的,除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现在赋予了新的使命,某种意义上也是信用的回归,信用一直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这就是未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方向了。搞信易贷也好,只是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个点而已。经济的主要基础有两方面:一是规则,二是主体。这就意味着,从制度供给侧角度发挥作用,比如降低制度性成本,另一方面就是市场主体,尤其是信用的相关主体将成为主角,他们如何培育、引导和规范,不是一两句鼓励支持的话即可的。我相信未来将呈现与第一阶段社会信用体系截然不同的发展格局。我们地方信用立法除了对前一阶段的规范与提升,是不是也应该调整思路,因势而变。这方面严重缺失。

       总之,希望地方社会信用条例能够真正满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际需求,紧跟国家发展的大局,不能因为之前所谓信用泛化,地方目录就意味缩小?也不能因为惩戒过多怕影响营商环境,就措施轻描淡写?不能就一些短期现象忽略搞社会信用体系的目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