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解读
来源:解放日报 时间:2005-11-12
《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解读
《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2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意味着市民个人信用信息有了安全保障,征信机构在采集个人信用信息时,应当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信用信息,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安全和正当使用。昨天,记者采访了市征信办有关人士。
记者: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答:“试行办法”规定了个人信用征信业务流程,明确了个人信用信息采集的范围。要求个人信用信息报告必须客观,不得进行推断,个人信用评估应当有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标准;个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个人与金融机构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个人信贷信息;个人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服务机构发生赊购关系而形成的赊购、缴费信息;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公共记录信息等。
记者:个人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将保留多长时间?
答:具体期限由市征信办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制定,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年。征信机构不得在个人信用报告或者个人信用评估中,披露或者使用超过规定期限的不良信息。
记者:如何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答:个人可通过电话或E-mail向征信机构提出查询预约申请。电话:62077196;网上预约:http://www.shanghai-cis.com.cn;个人也可前往查询受理点查询:1、江宁路350号(近新闸路),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市西支行;2、淮海中路1355号(近复兴中路),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分行淮海中路支行;3、张杨路699号(近八佰伴),上海银行浦东分行;4、北京西路1318号(近西康路),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个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收费30元,查不到不收费。
记者:被征信个人对本人信用报告有异议怎么办?
答:被征信个人认为征信机构披露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相关或已经过时,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要求予以更正。异议信息如被更正,个人可以无偿获得一份异议信息更正后的个人信用报告。
2000年7月1日,本市开通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至2003年底,进入该系统的个人信用信息人数超过了360万人,本市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用报告143万份。到目前为止,市民向征信机构对自己个人信用信息提出异议有2000多例,有的还形成了诉讼。为此,本市出台“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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