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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来源:上海诚信企业网  时间:2007-3-16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  2005  16号)
    (接上期)
    九、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二)鼓励投融资服务创新,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从事水利、交通、能源、垃圾和污水处理、环卫设施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投资的非公有制企业开展项目融资。充分利用贷款利率等政策措施,引导、鼓励各金融机构逐步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完善企业信用评估服务,按要求发放信用贷款,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地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融资租赁、公司理财、账户托管等服务。拓展以非公有制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实物资产抵押贷款业务,探索技术专利权、工业产权等非实物资产抵押贷款业务。
    (二十三)积极拓展直接融资渠道
    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加快发展。抓紧培育非公有制企业中优质上市公司的后备资源,推荐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活动,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股权融资和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实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外资入股等方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允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誉良好、实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鼓励信托投资公司探索面向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非公有制企业的股权信托计划,加快建立和完善股权信托退出机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上市前的税收、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兼并、重组本市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
    (二十四)加强对中小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
    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损失补偿机制和再担保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成立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依法开展各类互助性融资担保。积极推动保险公司开发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财产、责任、人身意外及保证保险等各类保险产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全方位保险服务。
    十、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壮大
    (二十五)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集群化发展
    依据产业布局和导向,结合各区县特色产业和市场需求,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以资金、产品、技术和品牌为纽带进行联合重组,引导各地非公有资本、非公有制企业向本市的重点发展产业、重大产业基地和市级工业园区集聚。推动非公有制企业与大企业集团发展专业化协作关系,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进一步壮大实力,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扶持大企业和企业集团政策规定的非公有制企业集团,参照相关政策执行。
    (二十六)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直接投资、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和开发国际原材料、能源等资源类项目,简化非公有资本境外投资核准手续。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拓展海外销售和服务网络,开发有利于促进本市设备、产品和劳务出口的项目。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兼并带有研发中心和品牌的国际制造业项目。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国际标准,对符合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通过产品质量认证或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享受便捷通关和"优检窗口"检验检疫的待遇。非公有制企业在申请设立保税工厂和保税仓库,申请出口贷款贴息、出口信用保险,利用贸易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十七)为全国各地非公有制企业来沪发展搞好服务
    坚持服务全国,充分发挥上海的区位、功能、市场、信息和人才综合优势,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规划,采取扩大开放、调整政策、加强服务等积极措施,为各地非公有制企业总部、营运中心、采购中心和研发中心等功能性中心落户上海,为各地非公有资本来沪投资办企业做好服务工作,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和市场环境。支持在沪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本市对口支援、西部开发、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沪港合作等合作交流项目,促进长江三角洲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在交通联网、旅游联手、信息联通、生态联保、人才联用、产业联合等方面的合作。对各地来沪发展的非公有制企业和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与公有制企业同等政策。研究吸引全国各地非公有制企业来沪发展的相关政策问题。
    (二十八)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
    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安全、环保、卫生、劳动保护等责任制度,积极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加快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非公有制企业出资人及经营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市人事部门要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的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职业经理人测评与推荐制度。加快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二十九)完善企业组织制度
    非公有制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立有效的企业制度,明晰产权,规范组织制度,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公司制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积极探索有限合伙制,鼓励非公有资本组建创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管理公司。
    十一、加强和改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
    (三十)改进政府服务
    贯彻《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和创新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完善市场机制,把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的职能交给市场,把可以由市场中介组织解决的事务交给市场中介组织,把非公有制企业可以自主决定的事情交给非公有制企业自己依法办理,创造平等、法制化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建立一体化的政务信息平台。市综合经济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发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国企改革、投资重点、市场需求和经济运行等方面的信息和预警信号。市统计部门要进行非公有制经济统计方法的研究,定期反映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情况。
    (三十一)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与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相配套的社会服务协作体系。加快咨询、评估、会计、律师、招投标代理等中介服务的标准制订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大力发展行业协会和商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商会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协调服务、参谋咨询、桥梁纽带和资源整合等作用。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参与行业协会,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协作发展,提高整个社会在市场中的组织化程度。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支持发展创业辅导、投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服务、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整顿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中介服务和收费行为,为非公有制经济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三十二)切实维护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要依法切实保护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的合法经营权利,推动建立和完善保护非公有资本投资和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法规、规章体系,依法保护非公有资本投资项目和投资者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平等竞争,严禁对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乱代理、乱指定。设立非公有制企业投诉中心,加强信访工作,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公开披露和处理,逐步健全非公有制企业投诉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完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建立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
    (三十三)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非公有制企业要尊重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逐步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用。有关部门要研究适应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关系协调方式,完善劳动争议制度,搞好劳动仲裁,及时有力地化解劳动纠纷,维护社会稳定。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按照《工会法》的要求组建工会,实行民主管理,工会要依法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加强和改进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
    (三十四)改进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方式
    市、区县两级政府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的生产经营特点,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政府各监管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改革审批和监管制度。运用告知承诺、过程监督等创新方式,推进医疗卫生、文化市场、城市管理、经济领域的综合执法,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守法教育和市场经营行为监管。加大非公有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组织作用,多渠道拓宽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和产品的社会监督。加强工商、税务、金融、技监、监察等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监管和执法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监管信息,实行执法公示制度,对有争议的执法行为依法接受行政诉讼的监督。
    (三十五)推进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构建社会信用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个人和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非公有制经济的信用制度建设创造条件。对经第三方信用机构评估,资信等级较高的非公有制企业,有关部门要在政府采购、纳税缴费等方面给予便利。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内部信用制度建设,促进非公有制企业使用信用产品作为授信决策参考,防范商务信用风险。
    十三、加强领导,为加快上海非公有制
    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三十六)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的精神,本着积极引导、热心服务、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研究和指导。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关公共决策,要广泛征求意见,倾听民意。要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要注重发挥各区县在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创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
    (三十七)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以及本市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每两年组织一次全市性的活动,宣传和表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涌现出的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三十八)建立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经常性工作机制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非公有制经济管理体制,建立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推进协调中心,完善现有的非公有制企业服务体系,形成经常性的非公有制经济推进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方面的助手作用。各区县要理顺相应的推进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市政府各部门要抓紧清理和废止不符合《实施意见》要求的政策文件,抓紧制订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及配套办法,认真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5年5月30日